作者:浙江邀阳皮革加工机械股份公司-官网浏览次数:207时间:2026-03-15 02:18:12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

庭审中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并结合给予目的,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
法院审理认为,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最终分居。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离婚过错、婚前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
十年前,